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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6: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偶應合併申報者有關婚姻成立與消滅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05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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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民法親屬篇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依此規定,結婚如有公開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者,其婚姻已有效成立,並不以登記為要件。至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上揭修正民法條文已規定推定其已結婚,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足以證明其未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者,應認定已結婚。(編者註:公布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修正規定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故於該修正規定施行以後結婚者,有關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認定。)三、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