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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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如漏報已結婚之未成年子女所得可申請分開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4679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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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已婚而未滿
20
歲之子、媳,經歸戶發現漏未將其子、媳所得合併申報,於違章審理過程中申請分開單獨申報,可准其重行核計所得額依法課稅。說明:二、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
20
歲之子女如已結婚,依民法第
13
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