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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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用地因公司合併移轉於存續公司後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3929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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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經奉准專案合併後,消滅公司原已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情形如經查明仍符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應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免再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