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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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取得設典之土地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不須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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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設定典權之土地,在典權存續期間,出典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非典權人),其已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可在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內扣抵,業經本部
台財稅第
33208
號函釋在案。至於買受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而非重新設典者,自不必依土地稅法第
29
條之規定,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