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明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為:「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僅優先於一切債權,並未包括抵押權在內。因此,兩者在適用上,仍應以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土地增值稅最為優先。(編者註:勞動基準法第28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之受償順序與第1順位抵押權之債權相同。)(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