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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稅條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64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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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同法第39條之21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