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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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依法將其土地移轉100%持股子公司並記存土增稅嗣後土地被徵收仍有補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7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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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8條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100%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嗣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仍屬同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之「再移轉」,應依同條款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