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91年8月5日協商處理「有關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爭取免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案」會議紀錄1份。(財政部91年10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89號函)
附件:內政部91年8月22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75289號函
決議事項: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中「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係指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編者註:本準則已廢止,宜改參照「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二)依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三)財團法人附設前款之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本部113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07061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