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8: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車輛改裝車身或增加設備之相關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7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增加設備之管理及課稅意見,分別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一)打造車身廠商及汽車修理廠,以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合於課稅條件者,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汽車修理廠如設備簡陋無動力設備,無法辦理工廠登記者,申辦貨物稅廠商登記,可免繳驗工廠登記證,改(加)裝車身時,除逐件申報完稅外,可免辦產品登記,以資簡化。(二)請轉知所屬洽請當地監理機關,對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而無完稅照或免稅證明者,應不予受理,其變更登記之申請,並即通知稽徵機關查明依法補稅或核發免稅證明。(三)使用已稅車輛重新換裝整個車身者,應照出廠當月之車身稅價,依率課徵貨物稅。(四)使用已稅車輛或底盤加裝設備者,除加裝自動傾卸設備及起重機設備外,其餘加裝設備價格在5千元以上者應予補稅,其完稅價格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五)一般車身局部改裝變更為不同型式車身,其改裝後之完稅價格,高於改裝前完稅價格在5,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編者註:本部82台財稅第821498171號函已調高為7,000元以上)。(經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