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4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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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理單位對加裝吊車之框式貨車可於核驗完稅照後在行車執照附註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9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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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加裝吊車之框式貨車,吊車附架於卡車上,其規格尺寸均符合規定,可於檢驗或換領行車執照時於行車執照上附註。說明:二、附有吊車設備之貨車,其吊車設備部分之價值,依照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繳納貨物稅,如僅係加裝,各監理單位應憑吊車貨物稅完稅照核驗後,再於行車執照上附註附表吊桿。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