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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理單位對加裝吊車之框式貨車可於核驗完稅照後在行車執照附註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9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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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加裝吊車之框式貨車,吊車附架於卡車上,其規格尺寸均符合規定,可於檢驗或換領行車執照時於行車執照上附註。說明:二、附有吊車設備之貨車,其吊車設備部分之價值,依照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繳納貨物稅,如僅係加裝,各監理單位應憑吊車貨物稅完稅照核驗後,再於行車執照上附註附表吊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