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煤礦業社會福利基金會受贈土地,既經查明原始即供礦工醫院使用,迄今並未變更其用途,是其自始未供受贈之該社會福利基金會使用,至為明顯,又准內政部90/04/26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38號函復貴處,該礦工醫院所從事之醫療事業,非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至於上開內政部函述「難謂該會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或有違反該事業設立宗旨之情事」係屬有無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追補處罰規定之適用問題,與本案得否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無涉。(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