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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資產負債其土地增值稅可否記存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4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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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銀行受讓○○信用合作社(簡稱○○信)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是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等相關疑義乙案。說明:二、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編者註:現為第14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銀行受讓○○信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係本部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編者註:條文文字已有修正)及銀行法第58條規定核准在案。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編者註:現為第13條第1項第5款、第4款,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原供消滅機構直接使用或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准予記存應繳納或免徵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