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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汽車零件夾藏機車零組件應按可組合機車數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948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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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申報進口汽車零件虛報夾藏進口堪用之機車完整零組件,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車課徵貨物稅之範圍,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本案據報ÍÍ有限公司申報進口汽車零件,夾藏進口舊堪用機車之完整零組件(舊堪用機車完整之車架附引擎、後輪、排氣管、水箱、手把、組件、及拆解下之前輪、前叉、油箱、座墊、儀表座、燈座、飾板、塑膠擋風板、擋泥板配件等)可組合整台機車76台,關稅部分既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議處並按整體貨物應列之稅則號別徵稅;則有關貨物稅部分,應依上開貨物稅條例之規定,按其可組合之機車數量,核計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