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財團法人○學校前接收自財團法人△學校所有土地,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案經函准法務部法83律決20307號函略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除應具備『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之要件外,尚須符合該條但書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要件,…查財團法人△學校捐助章程規定『所有財產由財團法人○學校接收處理之。』所謂『接收處理』,是否即係捐贈之法律關係?宜請先予認定,若認係屬捐贈,則系爭土地受贈人○學校仍為財團法人,固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第1款『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之規定,又捐贈人如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亦符合同條但書第3款之規定;惟其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除現金外,其餘全部財產歸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則與同條但書第2款規定『法人(受贈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要件似有不符,」準此,本案財團法人○學校前接收自財團法人△學校之土地,如其並非依捐贈之法律關係接收者,固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之適用;反之,縱係依捐贈之法律關係接收,因系爭土地受贈人○學校之捐助章程規定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但書第2款規定要件亦不符,仍無該條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