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業經奉行政院核示同意照內政部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結論辦理。該結論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者,符合民法第44條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7條規定,且上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就土地而言,應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所有,故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