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0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釋明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中所稱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包括未經移轉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在內。說明:二、查本部70台財稅第34379號函釋示之會商結論,旨在解決實際係以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宗祠等團體出資取得,並確為該團體所使用之不動產,因故未能逕以該團體為所有權人辦理移轉登記,而暫以與該團體有關係之自然人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嗣為遵照政府規定欲將該不動產辦理登記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時,其稅負之困擾,如未辦妥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仍屬原業主所有,應不能認為已由該團體所取得。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以不動產移轉與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宗祠等團體者,尚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準此,尚未辦妥移轉登記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自不包括在前揭釋函規定範圍以內。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