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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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合併辦理記存之土增稅再合併時應一併辦理記存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45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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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經核准合併,應納土地增值稅依規
定准予記存在案,現又與○公司合併新設△公司,其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移轉△公司一併辦理記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