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北縣政府訂定「三重等17處都市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1點規定,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增進都市環境品質,凡基地面積超過自願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該要點既明定為「無償捐贈」,且准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8712956號函略以:「查台北縣政府訂定三重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其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1條……應係以執行都市計畫為目的,而比照都市計畫法第56條規定之精神,所為之1種獎勵方式。就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確屬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依該要點規定捐贈土地與政府,應有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