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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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適用優惠稅率逾期文件未補正者按一般稅率核課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62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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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申報移轉現值時,雖註明選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但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編者註: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明影本暨有關證明文件,以憑認定者,經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人在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逕予註銷原申報案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