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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逕以被繼承人名義移轉土地與他人可退還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4734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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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逕以被繼承人名義將該等土地移轉與他人承受,得否退還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79年12月26日法79律18828號函:「土地法第43條所謂登記有絕對之效力係為保護第3人,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3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無效而被追奪(司法院院字第1919號解釋參照)。但主管登記機關於核准登記後發現該項核准登記行為有重大瑕疵,於未有第3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前,如未涉及私權爭執且無人告爭時,非不得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之(行政院53年4月9日台訴字第2366號令、行政院62年8月9日台62內字第6795號函參照)。本件出賣人在申請移轉登記時業已死亡,其已無申請登記之當事人能力,主管登記機關未及察覺而為核准登記,似可認係重大瑕疵,於未有第3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依上開法律見解,可本於職權撤銷該項核准登記行為。」準此,於未有第3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如經主管登記機關本於職權撤銷該項核准登記行為後,准予退還原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