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4: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4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關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本部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