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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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14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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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本部
台財稅第
7533046
號函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