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因不服縣政府對其土地編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在救濟程序尚未終結前,其已復查確定之地價稅仍應發單課徵。說明:二、查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編定與地價稅之徵收,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為各自獨立之行政行為,向係由工務(建設)機關及稅捐機關分別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編定,如有爭議,即可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而課徵地價稅為稅捐機關之課稅行為,如有爭議,須先經復查程序,方能提起訴願,兩者性質不同,救濟程序及管轄機關亦異,因此,本案地價稅既經復查確定,雖其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行政救濟程序尚未終結,地價稅仍應發單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