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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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農用證明核發前申報移轉嗣於繳納期屆滿前補附證明者准不課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793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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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劉君申報移轉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如其申請係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提出,且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應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三、本案劉君申請(92年7月4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未經核發前即申報移轉(92年7月23日)土地,經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當事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附核發日期(92年7月28日)在申報日後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