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94年修正為第14條之1)有關「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乙詞核釋函1份。
附件:內政部91/02/26內授營都字第0910003735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乙詞,係指因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致使該地區土地無法依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別申請建築使用而言。本案15處都市計畫地區之細部計畫雖尚未完成,惟該等地區均已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發照建築在案,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應無旨揭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