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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細部計畫未完成惟已發照建築者尚非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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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94年修正為第14條之1)有關「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乙詞核釋函1份。
附件:內政部91/02/26內授營都字第0910003735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乙詞,係指因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致使該地區土地無法依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別申請建築使用而言。本案15處都市計畫地區之細部計畫雖尚未完成,惟該等地區均已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發照建築在案,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應無旨揭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