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時,是否應俟前手欠繳之房地稅繳清後,始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乙案。說明:二、依照院頒「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憑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編者註:現行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點規定,土地房屋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後,各項稅捐除依法應由承買人完納者外,承買人應依憑執行機關核發之移轉證書辦理登記。)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