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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定前欠稅縱未繳清仍得辦理移轉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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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時,是否應俟前手欠繳之房地稅繳清後,始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乙案。說明:二、依照院頒「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憑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編者註:現行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點規定,土地房屋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後,各項稅捐除依法應由承買人完納者外,承買人應依憑執行機關核發之移轉書辦理登記。)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