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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2 1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是否符合獎參條例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宜由主管機關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6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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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5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新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一、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自該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減徵應納稅額50%」。準此,停車場須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始有上揭標準減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另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6款所定停車場,係指符合下列規定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一、設置50個以上停車位之立體或平面式停車場者。二、設置30個以上停車位之機械式或塔台式停車場者。」又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編者註:現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是以○○公司依據貴府公告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停車場興建案有關事項規定,獲准興建之○○停車場,是否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第6款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宜由主管機關認定,至主管機關究指中央抑或地方主管機關,請貴府協商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