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縣肉品市場之經營主體在未經貴省主管機關登記前,其經營主體既尚未確定,該肉品市場之房屋,不得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7條之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由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不得享有同法第17條所定之稅捐減徵優待。又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須經省(市)主管機關(編者註:現為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本案據○○縣政府函略以:○○縣肉品市場為本府、本縣各級農會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成,符合同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經營主體之規定。惟該肉品市場之經營主體,在未經貴省主管機關登記前並未確定,其房屋自不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