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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4: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房供堆置已停工生產之機器及舊貨適用稅率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49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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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織造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廠房供堆置已停工生產之機器及舊貨物,可否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本部751126日台財稅字第7575088號函,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復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及貴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主旨所述廠房既未空置,應無本部上揭函有關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該廠房如係供生產所必需之倉庫使用,應可減半徵收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