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電信公司所有之電信機房(含衛星通訊中心及海纜中心)、無線通信基地台等用地,申請按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案,核無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經(86)工字第86002621號函略以:電信公司所有之電信機房(及無線電通信基地台)不符「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2條(編者註:本規則已廢止,宜改參照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定義。準此,本案土地既非工業用地,自無按千分之十稅率(不累進)計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