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核釋夫妻聯合財產制中,夫所有房屋供妻經營之獨資事業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可否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說明:二、查民法親屬篇已經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自74年6月5日起生效,關於夫妻財產制在74年6月5日前結婚之夫妻,在該日以前所置之財產,應不適用修正後有關條文之規定,在74年6月5日以後(包括當日)所置之財產,即應適用修正後有關條文之規定。三、本案夫妻聯合財產制中,夫所有房屋提供以妻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是否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可分下列情形:(一)夫妻在74年6月5日以後(包括當日)結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為..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二)夫妻在74年6月5日前已結婚,但在74年6月5日以後(包括當日)以妻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其所有權亦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仍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