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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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346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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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地方法院等所購買之車輛,如係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公共安全使用,且附有特殊設備(如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等)及特殊標幟者,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1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可免徵貨物稅。如供民事執行使用者,非屬公共安全範疇,則依法不能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