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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4: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房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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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