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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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營企業自用之消防車免稅而掃街車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8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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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私營生產事業進口自用之消防車均准依照規定免課貨物稅,但生產事業自用掃街車則與免稅要件不合,不得免稅。說明:二、消防車與公共安全有關,無論公、私營企業購用,均應准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1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免徵貨物稅。至於公、私營企業自用之掃街車,因僅供特定廠區清潔之用,與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免稅要件不合,不得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