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6: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年劑量在規定標準以上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4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在0.5侖目(編者註:5毫西弗)以上者,不論房屋是否空置,概予免徵房屋稅。至於輻射污染房屋座落之基地,因其無法使用之原因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要件不符,不得依上開條文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