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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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年劑量在規定標準以上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4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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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在
0.5
侖目(編者註:
即
5
毫西弗
)以上者,不論房屋是否空置,概予免徵房屋稅。至於輻射污染房屋座落之基地,因其無法使用之原因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要件不符,不得依上開條文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