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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買已稅底盤打造冷氣客車自用准就車身核價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87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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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打造車身廠商購買已稅底盤打造冷氣客車自用者,應准就車身部分核價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部62台財稅第30790號令,有關汽車裝配廠自行進口或於國內購買汽車底盤裝配整輛汽車者,應按整輛汽車之完稅價格課稅之規定,其釋函意旨,係指廠商打造完成按整車出售者,因有整車出廠價格,為核實課稅,故函釋應按整輛汽車之完稅價格課稅。本案以已稅底盤打造完成後既供自用,自無整車之銷售價格可供核課貨物稅,應准參照上開令釋有關接受客戶委託以已稅底盤打造車身時,應僅按車身部分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之規定辦理,並注意其申報車身價格是否低於部頒之通常價格,依法核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