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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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漁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7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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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農漁會之成員,依農會法第
12
條、漁會法第
15
條規定,係由農業、漁業領域內之各項行業及從業人員所組成,並非以單一之行、職業為範圍,且其會員之行、職業亦未盡相同。又依農、漁會法之規定,農、漁會之服務對象除包括具有會員資格之農漁民外,尚及於其他之贊助會員及政府委託辦理事項之不特定人等。另農、漁會屬公益社團法人,是以有關農、漁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應有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免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