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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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益社團如以同業成員為主要受益對象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8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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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經行政院核定自
90
年
7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編者註:現行條例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另有除外規定)。上揭規範係為確保對促進公眾利益之公益社團,始予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如以屬性相同之行業、職業、產業或特定人員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或社團,不論該事業之屬性及規模為何,均非以不特定之公眾為受益對象,尚不宜免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