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出售(放領)以實際移轉價格為移轉現值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土地現值申報撤銷後,改訂契約將買賣日期訂在領到使用執照前重新再行申報,可否依其補立契約日期予以認定:土地移轉現值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申報後,現行法令尚無禁止撤銷之規定,但如撤銷案件重新再行申報,係僅將原契約所訂買賣日期改訂在領到使用執照前以符合財政部67台財稅第34248號函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者,為防杜取巧,其補立契約之日期,應不予認定。二、私有土地現值申報因填寫錯誤是否准予更正,如准予更正應如何限制:原則上私有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仍應依內政部66年10月24日台內地字第756738號函規定:於辦竣移轉登記後,應不准雙方當事人再更改其原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但當事人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證者,仍應准其更正。三、公有土地出售(放領)如何申報及審核現值:公地出售,應一律辦理移轉現值申報,並須以公地實際移轉價格為申報現值,如未按實際價格申報,承購人倘能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者,應准予受理,以維護其權益。(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