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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01: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減稅與免稅土地如何計徵地價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229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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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其免稅土地地價應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說明:二、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既不包括免稅土地在內,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轄區內擁有應稅與免稅土地者,其免稅土地地價應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至於減稅土地地價,仍應併入地價總額內計算「毛應納稅額」後,再依左列方式計算應納地價稅額:
(一)減稅土地之毛應納稅額=毛應納稅額×減稅土地地價/地價總額
(二)減稅土地應減徵稅額=減稅土地之毛應納稅額×減稅比率
(三)應納地價稅額=毛應納稅額-減稅土地應減徵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