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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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機之配件未與電視機組合成一整體者不課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9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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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貨物稅條例第
5
第
16
款末段(編者註:現行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電視機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在外表上成為一整體之貨物,始就該貨物之全部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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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僅出售放大鏡頭、遮光箱及銀光幕等,並不直接出售電視機,即可與客戶之電視機聯合使用,但電視機與放大鏡頭等並未組合而成為一整體,仍屬單獨個體,外表上未構成整體貨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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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公司所產製者並不相同,依上開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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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口出售放大鏡頭等配件,應不予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