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祭祀公業之管理規則訂有解散後各房分所有及持分比例者,其解散後據以將其祀產登記為派下子孫個別所有,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部(68)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有關祭祀公業解散後,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應以均分為原則,倘未依均分原則分割,應向取得土地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理原則,係根據邀集貴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所釋示。又前述均分原則,係以各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應有權利,無從就該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規約予以認定時,始予適用。倘可由祭祀公業所由規定規約予以認定,自可依其規約之規定登記為其個別所有,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仍依本部前揭函釋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