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8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黃君所有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田賦,嗣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11/28台(89)內地字第8970868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是以倘經實地查明該等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本部同意該部意見。本案黃君所有農業區土地,原依上開規定徵收田賦,既經縣政府通報,該土地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已屬違法改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