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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斷交國房屋由我國政府接管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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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外國與我國中止外交關係後,該國所有在我國之房地,其房屋稅及地價稅應如何課徵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說明:二、查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依現行國際法並不能免徵稅捐。惟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依據上述規定,與我無邦交之國家,若畀予我在該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則我自亦可畀予該國在我國之房地產免稅之待遇。三、目前與我無邦交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除美國在臺協會所有且供公務使用者,可依據「中美特權暨豁免協定」享受免稅待遇外,其餘各國與我國既無有關豁免房地稅之協定,其在我國之房地,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業與我中止外交關係之國家在我國之房地,現由我政府接管使用者,如前菲律賓駐華大使館,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准予免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