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縣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因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列團體業別調整,依台灣省政府令改組成公共汽車公會及計程車公會2團體,其原有土地移轉與改組後2公會所有時,准參照本部67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台(80)內社字第8176406號函略以:「依商業團體法第四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目前各類商業同業公會之籌組或改組,均係依上開分業標準之規定辦理。本案○○縣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既係因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列團體業別調整,依法強制其改組為公共汽車客運及計程車客運2公會,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