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經許可籌設之高爾夫球場,如有未符合相關法令者,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核處,情節嚴重者,並得通知教育部撤銷其籌設許可;同規則第7條第5項復規定,許可籌設期間以4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教育部核准延長1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準此,本案球場用地雖經查明因開發作業違反有關法令規定,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勒令停止開挖整地,惟原核准之雜項執照未被撤銷,球場籌設期間亦經准予延長,在該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未經主管機關撤銷前,其球場用地仍應依規定課徵地價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