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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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影視伴唱機僅具混音及迴音裝置屬應稅音響組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015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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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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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生產之影視伴唱機,無法處理影像,係僅有混音及迴音裝置,核屬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分離式音響組件,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之影視伴唱機,經交據本部賦稅署案陳經濟部工業局
工
80
二字第
015354
號函以該貨品無法處理影像,係僅有混音及迴音裝置,應按主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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