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2:2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法院假扣押應不准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2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72/11/15台財稅第38128號函釋,所謂之「查封」,應限於依確定之終局判決或與確定之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所為之「查封」;房屋在假扣押期間,債務人雖亦不得予以處分,惟假扣押性質僅為短暫性及附屬性,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且隨時有可能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至531條規定之原因而被撤銷,應不准由承買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