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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擴大器屬應稅音響組件而喊話器則不在課稅之列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7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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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產之各型晶體公共擴音用擴大器(Solid State PA Amplifiers)及晶體移動式擴大器(Solid State Mobile Amplifiers),經經濟部工業局以工68二字第28089號函復:「公司生產之擴音用擴大器及移動式擴大器,均附有插孔(座),可供連接話筒(1至3個)、唱盤(以開關控制)或補助設備,如錄音座或調諧器等,所不同者,擴音用擴大器常用交流電源,而移動式擴大器多採用直流電源(汽車電瓶),應屬音響組合之組件」。依照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8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至於上項擴大器併裝有匣式錄音座或收音調諧器(with Cart Deck, or with Radio Tuner) 者亦同。三、公司所產之各型喊話器(Megaphones)核非上開條例規定之貨物,不在課徵貨物稅之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