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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完成移轉登記准予撤銷部分現值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9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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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未完成移轉登記,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者,應准其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准按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以免影響納稅人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